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来源:洛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2-03-14 浏览次数:16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福利
第七章 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定义·类别·标准〕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