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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来源:洛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6-13 浏览次数:2476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部分市县率先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0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坚持民生政策更多地向残疾人群体倾斜;坚持典型引领,全面推进;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打好基础,逐步完善;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年底,在全市各县(市、区)建立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达到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标准。到2017年年底,全市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残疾人都能得到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法律救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少年全面普及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生活状况达到社会平均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洛阳市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两个体系”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县(市、区)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以保障,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加大投入。要将残疾人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各县(市、区)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洛阳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

 


 

洛阳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标准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明确要求。残疾人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之一,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是国家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是帮助残疾人基本生存发展条件得到制度性保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根本举措,是关系到残疾人事业长远发展和残疾人根本利益的重大战略任务,对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社会救助

1.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2.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3.城乡广泛开展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4.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并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帮助进行无障碍改造。整合资源,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完成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5.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残疾人家庭由于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引起的困难,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困难救助。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符合自建住房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属于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给予全免。人口计生部门按规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办理救助证,发放救助金。贫困残疾人危房鉴定、申领房屋产权证,属于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给予全免。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照顾。有关部门及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贫困残疾人应比规定标准提高20%。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残疾人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拆迁单位提供周转用房。

(二)社会保险

6.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7.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缴费给予补贴;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逐步加大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力度;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8.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资助特困残疾人参加当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特困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其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

(三)社会福利

9.政府对重度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制定特惠政策并给予补贴。

10.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并达到规定目标。将“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居家安养范围。对孤残儿童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相配套的综合性福利政策。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改善孤残儿童及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各级残联分别建设1所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和急需的托养服务,对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服务进行指导。乡镇(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服务设施、福利机构开展日间照料等服务。

11.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关爱弱势群体,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事业发展广募资金。充分利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为开展慈善事业提供的优越条件,优化社会慈善资源配置,通过慈善事业的发展提高残疾人福利水平。

12.纳入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自来水和用电一户一表的,在政策法规范围内予以减免安装费。残疾人家庭安装天然气,凡申请安装地点与其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安装单位可给予减免30%的初装费。贫困残疾人家庭凭证免收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工料费,基本收视维护费按50%收取。各通信运营商在宽带、电话及短信资费方面对残疾人给予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出台。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图书馆、展览馆、寺庙等公共场所;影剧院、文化中心、体育馆、游泳池(馆)等设施对残疾人实施优惠服务。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1名陪同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公共停车场所,凭残疾人证免收残疾人专用车停放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免交法律服务费。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对残疾人聘请代理案件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免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残疾人离婚时,对重度残疾人、离异的残疾妇女,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应予以照顾。残疾人参加市级以上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职业技能培训期间,所在单位照发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给予补贴。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无障碍条件设施,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体育场(馆)、影剧院,应对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减免费用。饭店、浴室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的盲人从事按摩服务业。对国家、集体、个人创办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免收各种市政管理费用。各新闻单位对社会福利单位和有关残疾人的广告、声明、挂失、寻人、寻物启事等,要优先予以刊登,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费用。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机构要积极宣传残疾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对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识,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一)康复

13.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区域卫生建设规划。

14.两年内对具备康复条件、有康复需求的贫困家庭及福利机构的0—6岁残疾儿童全部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残疾儿童康复建档率100%。

15.建立完善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各县(市、区)要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以社区为基础,以家庭为依托,发挥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作用,形成社会化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乡镇(街道)依托卫生院建设不少于40平方米的社区残疾人康复室;村(社区)依托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站。综合医院康复科开展残疾人康复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特殊教育学校、社区服务机构、福利企事业单位等残疾人较为集中的单位对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16.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达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体系规定标准。

17.在为2万余例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的基础上,建立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的长效机制,实现白内障无障碍市的创建目标。对下肢残疾行动不便的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普通轮椅、拐杖等助行器,使用期不少于3年。将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纳入本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解决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经费,将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项目资助等各类辅助器具补贴经费统筹规划,有效衔接,根据残疾人经济状况,按部分补贴和免费配送等不同方式予以补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优先挂号、化验、取药、手术。在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和肌肉注射费(不含一次性材料费)。贫困残疾人到医院就医,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保障对象。

(二)教育

18.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切实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统筹安排,重点倾斜。

19.市本级至少建有1所综合性、质量较好、规模较大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时向周边县(市)辐射。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殊教育班。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建1所独立设置的综合性或单一性的特殊教育学校。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

20.高水平、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适应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当地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一年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毛入学率达到60%以上。

21.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阶段教育机构扩大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数量,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扩大招生规模,市级举办盲人、聋人高中阶段教育,按规定落实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22.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23.充分发挥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的指导作用,不断提高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全面推行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设立特教班。统筹规划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办好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高中部,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段教育免收学费和代管费。各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对残疾学生就读高中(职高)、中专学校,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及参加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补助。

(三)就业

24.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贯彻执行《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面达到90%以上,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并将保障金征收列入其工作目标。政府招录公务员时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和录用;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发展较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75%以上。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职责范围,培训经费逐年增加。

25.政府优先采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盲人按摩事业有较大发展,经过培训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率达到95%以上。

26.市、县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法人单位的建设要求,经费纳入全额预算,有就业服务场地,有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工作队伍,有适合开展工作的办公条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符合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要求,能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适应评估、就业和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开展盲人按摩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统一服务对象,统一业务流程,统一机构标识,统一人员标准,统一服务准则;业务流程规范,服务职能完善,信息化建设成效好。

27.残疾人发展工商业、服务业和种养业的,按其投资规模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其流动资金向银行贷款的给予适当贴息。残疾人创办企业,销售(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对残疾人企业主实行一次性奖励。其中达到500万元的奖励1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达到1亿元的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或从事其他个体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在给予核发有关营业证照时,依照有关法规政策给予大力支持,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减、缓、免;残疾人直接从事个体工商户,经个人申请,工商等职能部门核实,准予免收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残疾人个人直接提供劳务的收入,免缴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所得,依法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扶贫

28.政府及扶贫机构将残疾人扶贫开发纳入工作计划,统一组织,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在符合扶贫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使贫困残疾人稳定解决温饱问题。

29.坚持以直接扶贫为主,因地制宜,选择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和扶贫项目,带动残疾人脱贫。举办针对农村残疾人特点的实用生产技术培训,使贫困残疾人得到较好培训。

30.对农村无劳动能力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免去本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不承担筹资筹劳等任务。

(五)无障碍、维权

31.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成立洛阳市无障碍建设环境促进会,发挥残疾人对无障碍环境的推动和督导作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广场公园、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时,认真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原有道路、交通设施、重要公共建筑物、居住区以及住宅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制定计划,按规范要求完成改造,推进城市无障碍化。新建、改扩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达100%,已建居住区及居住建筑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率不低于60%。铁路旅客车站、码头、城市交通设施等公共场所无障碍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有关部门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府政务信息公开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无障碍。

32.加强维权机构建设,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市本级、县(市、区)、乡镇(街道)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各项政策均落实较好。

33.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大、要案件;妥善处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妥善处理残疾人来信来访,建立完善残疾人信访长效工作机制,集体上访案件迅速得到较好解决。各公证处对持乡镇(街道)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酌情减免公证费。企事业单位对残疾职工作出下岗、辞退、除名、开除等决定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一般不宜安排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下岗。

(六)文化、体育

34.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设残疾人阅览室,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市级电台和电视台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35.建立健全残疾人文化体育管理机构和组织,建立残疾人文化体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奖励、激励机制,将残疾人文艺体育人才培训纳入文艺体育人才培训计划。市区要建设一处符合残疾人公共体育活动要求的体育综合活动场所。充分发挥市残疾人文体协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增强全社会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三、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

36.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发展。以政府名义制定出台配套落实政策。建立、健全残疾人“两个体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

37.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残工委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计划和规划,形成运转良好的工作机制。

38.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及残疾人事业其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得到保障,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加大投入。

39.市本级、县(市、区)残联机关内设机构符合规定,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编制适应工作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本人条件,市、县残联专职理事长可推选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市残联领导班子要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领导干部,县级残联要争取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市、县(市、区)残联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各级残联机关出现空编时,要优先录用和选调残疾人干部。认真贯彻《全国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根据《全省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我市《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40.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达到市编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残联〔2010〕53号)的要求。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由党委、政府任命;至少有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乡镇(街道)设立残疾人服务站,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编制适应工作需要。村(社区)成立残协,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残联设在编的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要从主席团委员中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41.残疾人工作者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门人才定期得到培训,素质较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乡、村两级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配备到位,待遇落实到位。

42.残疾人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财政加大投入,给予重点支持。县(市、区)、乡镇(街道)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好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工程,发挥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