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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洛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4-09-10 浏览次数:1585
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康办〔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要求,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了《〈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十一五”期间,白内障复明、低视力康复和盲人定向行走工作,通过《视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顺利完成。实际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423.6万例,其中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127.6万例;为17.3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6.5万名;为6.3万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
为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提出的任务,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白内障复明
自1988年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开展以来,已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031.5万例。但是,由于我国每年新发生白内障50万例,每年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量不足900,白内障致盲尚未得到完全控制,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难的问题仍然突出。因此,控制白内障致盲仍是我国防盲治盲和视力残疾康复工作的长期任务。
为做好“十二五”白内障复明工作,根据《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1.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300万例,每年完成60万例。
2.协调有关部门对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进行医疗救助。
3.推进白内障无障碍建设,建立600个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
二、主要措施
(一)提高手术数量。
“十二五”期间,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任务目标为300万例,与“十一五”任务相同。各级残联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通过纳入民生工程、复明项目及依靠社会复明资源,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与相关单位协调运作完成手术任务。要大力宣传普及眼保健和防盲知识,开展白内障筛查,协调眼科医疗机构,为白内障患者提供信息服务和手术转介,做好相应的数据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为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
1.部门配合,做好筛查工作。
各级残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初级卫生保健网络、基层残疾人组织以及社会志愿工作者,尤其使用好社区康复协调员的力量,在大力宣传的基础上,开展拉网式筛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确保贫困患者不被遗漏,并做好向医院输送的工作。
2.充分利用社会复明资源。
各级残联要在政府领导下,协调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扶持和优惠政策,采取社会化的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三星爱之光行动”、 “复明扶贫流动手术车”、“健康快车”以及各类基金会等白内障复明资源,为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使广大贫困白内障患者早日得到手术复明。
3.保证手术质量。
各地要以定点复明医院为主,为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要按照卫生部门和中国残联的有关规定,对定点复明医院实施复明手术工作加强管理,确保手术医生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手术质量,预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并做好术后随访工作。
4.建立贫困白内障患者救助机制。
建立贫困患者救助机制的重点是,将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医药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同时动员社会和各单位参与各种救助活动,逐步形成全社会救助贫困白内障患者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市、区、旗)”。
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市、区、旗),是解决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难、推进防盲治盲工作、形成白内障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的成功模式,对提高我国白内障手术数量、发挥残联在白内障复明工作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实现视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
1.任务分配。
从2011-2015年,全国建立600个“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有条件的省在完成分配任务的基础上,可创建更多“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
2.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标准。
(1)政府组织领导无障碍。政府重视,落实地方配套经费,有分管领导负责;建立卫生、民政、残联等多部门协调运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机制;纳入县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卫生工作“十二五”规划、相关防盲治盲工作规划;建立白内障复明手术数据库。
(2)白内障筛查及患者组织输送无障碍。初级眼保健网络健全,能完成白内障筛查诊断,有计划地组织筛查,掌握白内障患者人数并登记造册;建立贫困白内障患者上门登记筛查制度,确保贫困患者不被遗漏;有贫困患者手术输送工作安排。
(3)公众白内障知识无障碍。通过“爱眼日”等活动,组织新闻媒体,普及白内障知识;县级医院眼科以及公共场所有白内障知识宣传场地,眼科医护人员通过筛查、治疗、术后随访等,向患者及其家属宣传白内障知识;公众白内障知识知晓率达80%。
(4)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无障碍。至少有1所以上可以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的定点医院,有1名以上可以独立完成白内障现代囊外摘除加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的医生。接受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人数占有手术指征并有需求的白内障患者的85%以上,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量达1300,人工晶状体植入率达90%以上;术后最佳矫正视力≥0.3的患者达90%;无严重并发症发生;术后随访率达90%;有上一级医院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5)患者承受手术费用无障碍。享有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的患者,手术费用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和报销;有一定自费能力的患者,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行支付;贫困患者手术收费按当地贫困手术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由政府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和个人按比例分担。将贫困患者白内障复明手术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6)白内障复明服务工作机制运行无障碍。保证新生白内障盲发现一例及时手术复明一例。各地要在《标准》的指导下,大胆创新,勇于实践,积极开展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工作。
3.全面推广建立。
全国已经通过验收的白内障无障碍省、市、县(区)继续把各项工作做实,巩固白内障无障碍机制的长效性。尚未通过白内障无障碍验收的地区,要加大力度,尽早实现白内障无障碍创建工作。省残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家开展技术支持和服务,为创建白内障无障碍县工作提供组织和技术保障。
4.协调推进。
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创建工作,要与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全国防盲治盲示范县建立工作协调推进。
5.检查验收。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组织眼科专家和康复管理人员对提出申请的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省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标准的,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四)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盲治盲知识。
完善宣传教育网络,通过开展“爱眼日”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宣传册、宣传栏、网站等形式,广泛宣传防盲治盲和眼保健知识,唤起社会各界给予关注和支持,提高群众防盲治盲意识。
三、经费保障
各地要根据本地白内障复明工作实际,相应给予配套投入,确保白内障复明手术和白内障无障碍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四、登记统计
白内障复明手术完成情况,由省残联协调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年底前填报《“十二五”白内障复明手术汇总表》(见附件2),按要求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创建情况,由省残联进行检查和总结,及时上报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五、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按照《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13年进行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低视力康复
“十一五”期间,通过贯彻落实《视力残疾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为173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扩大了低视力康复服务覆盖面,提高了低视力康复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
由于我国低视力者人数多,专业低视力康复机构少,服务网络不够完善,助视器品种和数量少,验配手段单一,缺乏视功能训练,不能满足低视力者的康复需求,接受培训的低视力儿童家长数量少,因此,“十二五”期间,要广泛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
为完成《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及《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1.为50万名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
2.培训20万名低视力儿童家长。(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3)
3.建立33个省级低视力康复中心。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1.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明确医院低视力门诊和眼科医生的职责,做好低视力患者检查诊断、转介服务和随访等工作。
2.教育部门做好低视力分类教学和家长培训工作。
3.财政部门为低视力康复提供经费保障。
4.中国残联要指导地方残联,在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立低视力康复中心(部),为低视力者提供综合评估、助视器验配、视功能训练等康复服务。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要加强对彩票公益金项目为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配用助视器工作的监督管理。
5.各省残联要严格按照彩票公益金项目的要求,认真组织管理好为贫困低视力者免费配用助视器工作,确保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建立完善工作网络,提高康复服务能力。
“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以低视力康复机构为龙头,医院眼科、定点眼镜店、社区、盲校低视力班、低视力者家庭为基础的低视力康复服务工作网络,扩大康复服务面,提高康复服务能力。
1.建立区域性低视力康复中心,承担区域性低视力康复工作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业务咨询、学术交流等工作。
2.通过“视觉第一 中国行动”项目三期和利用社会资源在全国建立省级低视力康复中心,全面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为地级和县级低视力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为完成低视力康复任务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3.市级(含县级市)医院眼科普遍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做好低视力康复知识宣传、检查诊断、转介服务和随访等。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要按照《方案》和《国家防盲治盲工作规划》的要求,督导市级(含县级市)医院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情况。
4.特教学校要对在校的视力残疾学生进行筛查,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提供康复服务。盲校为在校的低视力学生实行分类教育,承担低视力儿童家长培训,使其掌握眼保健知识和视功能训练技能,帮助低视力儿童改善视功能。
5.各级残联要将设立定点助视器验配机构列入低视力康复规划,制定优惠和扶持政策,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做好设立定点验配机构工作。“十一五”已经开展助视器验配的定点验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功能,主动走进社区,走进低视力者家庭,就近就便提供助视器验配服务。要根据低视力者的需要,引导、鼓励更多的验配机构设立助视器展示专柜,提供验光、助视器验配和使用训练服务。
6.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的社区,要按照《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要求开展工作,提供康复服务,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城市社区要制定低视力康复工作计划,开展低视力防治和康复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筛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的低视力者登记造册,建立康复档案,定期了解康复情况,并做好转介工作。
7.接受培训的家长,在家庭对低视力儿童进行视功能和助视器使用训练,并将训练情况及时向盲校和社区反馈,以便得到指导和帮助。各级残联要积极与各有关部门协调,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规范、扎实、有序地开展工作。
(三)形成助视器供应服务网络。
“十二五”期间,中国残联和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根据低视力者的需求,设立助视器定点生产厂家,生产供应助视器。
1.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要发挥主导作用,会同有关单位,在扩大助视器供应品种和数量、提供信息服务、形成助视器供应服务网络等工作上起指导和示范作用。
2.省及市、县级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要设立助视器专柜,建立助视器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制度。要联系助视器生产厂家,根据低视力者的需求,组织助视器货源,在医院眼科、定点验配机构、社区发放。对贫困低视力者要安排到医院眼科和定点验配机构进行助视器验配,并提供救助。
3.充分发挥定点验配机构在助视器验配服务和形成助视器供应服务网络方面的重要作用,定期了解低视力者的需求,根据需求组织质量好、经济实用的助视器供低视力者选用。
(四)建立低视力康复部,提高康复服务能力。
参照中国残联《关于转发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建设规范(试行)》(残联厅发〔2011〕12号)在省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低视力康复中心”(科室级),在地市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立“低视力康复部”,确保完成任务。工作重点有以下四方面:一是,“十二五”普遍建立省级、地市级低视力康复机构;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低视力者就近得到康复服务;三是,加强领导,提供经费和政策支持;四是,坚持工作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服务质量。
(五)加强人员培训。
中国残联重点培养省级低视力康复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将举办全国低视力残疾康复技术人员培训班,为各省培训技术和管理骨干。
各省要认真做好省级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级培训。
利用盲校、社区、定点验配机构、县级康复机构,对低视力儿童家长进行培训,使家长了解低视力康复知识,熟悉助视器性能、使用和保养方法,能够指导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
(六)开展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举办“爱眼日”活动、知识讲座、论坛等,广泛宣传低视力康复的意义,唤起社会支持和参与低视力康复工作。组织医院眼科、定点验配机构、残联低视力康复机构,建立宣传“阵地”,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印制宣传折页、开展咨询等形式,普及低视力康复知识,提高低视力者康复意识。
三、经费保障
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项目按每名1000元对贫困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提供补贴。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贫困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低视力儿童家长培训等工作投入相应的经费保障任务完成。
四、登记统计
低视力康复机构负责填写《“十二五”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登记表》(见附件4),一式2份,1份存档,1份报县(市、区)残联审核、汇总。
县(市、区)残联填写《“十二五”低视力康复任务汇总表》(见附件5),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各级残联低视力康复部建立情况由县(市、区)残联填写,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五、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按照《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彩票公益金项目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13年进行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我国有578万盲人,绝大多数缺乏正确的行走知识和行走方法,受自身视功能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活动范围受到极大限制,致使他们难以走出家门,无法参与社会生活,成为社会最困难的群体。
“十一五”期间完成定向行走训练6.3万人,通过CBM项目试点,盲人定向行走在社会中的公众意识得到了提高、建立了《盲人定向行走指导师任职标准》、《盲杖国家级标准》、《盲人定向行走评估标准》和《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师培训教材》,培养了一批定向行走专家队伍,建立了盲人定向行走工作模式,增强了盲人的自信心。奠定了非常好的工作基础。大多数盲人有定向行走需求,通过定向行走训练可以拓展其个体生活空间,建立自尊、自信,实现安全、独立行走,实现自我价值,融入社会。
为满足广大盲人行走需求,根据《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任务目标
对50万名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配发康复辅助器具。(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6)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
工作体系由组织管理网络、技术指导网络、训练服务网络构成。
1.组织管理网络。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各尽其职、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
——教育部门将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纳入盲(盲聋)校课程,培养盲生的定向行走技能。盲(盲聋)校在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开展的社区定向行走工作中,承担业务咨询、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任务。
——民政部门将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对参加定向行走训练的贫困盲人提供救助。
——卫生部门为参加定向行走训练的盲人做好诊断、视力检测、功能评定、服务转介、宣传等。制定优惠政策,对贫困盲人实施减免医疗费用。
——残联负责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的协调运作、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纳入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范畴,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将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纳入工作范畴。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宏观管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办法和工作标准,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
——省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本省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落实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掌握工作进度,推广先进经验,管理好专项工作经费,进行检查验收。
——市、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建立规章制度,组织人员培训,宣传普及知识,探索工作经验。
——成立街道、乡镇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街道、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残联理事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任成员,负责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技术指导网络。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和中国残联康复部共同成立全国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技术标准,编写培训教材,培训技术骨干,提供技术咨询,参与检查验收等。各省逐步建立相应的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技术指导组,开展技术培训、进行效果评估等。
成立技术指导中心。依托各地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充分利用盲校资源建立技术指导中心,承担市(地)、县(区)及街道、乡镇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师(以下简称训练指导师)的系统培训,负责指导社区、家庭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
3.训练服务网络。
建设市、县为指导,街道、乡镇为平台,社区为场所,家庭为基地的社区训练服务网络。
市、县残联负责为承担任务的街道、乡镇,培养一名以上训练指导师;并负责其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制定工作职责和奖惩制度,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街道、乡镇确定一名以上训练指导师,深入社区和家庭,进行社区集中训练和家庭面对面的个性训练。训练指导师从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康复协调员或政府购买的公益岗位中选定。
社区或村委会主任、社区康复协调员、残协专职委员负责协助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选择训练场所和路线,组织、督促盲人在社区接受集中训练。盲人及亲友积极配合,参与制定训练计划并进行训练。
(二)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工作队伍。
以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队伍建设为抓手,形成稳定的技术工作队伍。
1.培训原则及方式。
培训工作遵循实用性原则,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举办国家级培训班,依托全国专家技术指导组,使用全国统一教材,为各省培训管理和技术骨干。
各省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培训计划,依托管理和技术骨干,开展二级培训。为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的市、县、街镇残联培训1名以上管理人员。为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的街道、乡镇培训1-2名训练指导师。
街道、乡镇进行三级培训。依托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对辖区的社区工作者、志愿者进行培训。
2.培训对象。
管理人员。省、市、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分管干部和街道、乡镇残联理事长。
技术人员。残联省、市(地)、县训练指导师、盲(盲聋)校的专职教师和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
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主任、社区康复协调员、残协专职委员、家属、邻居、志愿者。
3.培训内容及目标。
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的意义、目标、原则、相关政策及工作内容、程序、方法、步骤、基础知识等。通过培训使其能胜任辖区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
技术骨干培训内容,包括定向行走训练的专业知识、训练技能、评估技术、档案要求等,通过培训使其具备培训、指导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的能力。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培训内容重点为训练技能、评估技术、档案书写和上报要求,通过系统培训,使其达到直接指导盲人开展集中训练和个体训练的能力。
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培训内容包括定向行走训练的科普知识、盲人的身心特点及帮助盲人的技巧等,通过培训,普及知识,扩大参与面,营造社区训练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实施。
1.明确工作定位。在社区家庭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
2.明确服务对象。持有残疾人证,有定向行走训练需求的视力残疾人,包括盲人和低视力者。
3.入户调查,掌握需求。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会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主任、社区康复协调员、残协专职委员入户进行视力残疾调查,对有定向行走训练需求的视力残疾人做好登记和动员工作,掌握他们的实际困难和迫切需要。
4.康复训练,注重效果。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在上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社区集中训练和入户面对面的家庭训练。训练内容包括定向训练、独行训练、随行指导、导盲用具配用、心理咨询等。通过训练,使盲人达到独立、安全行走的效果。
5.一体化服务,全面康复。采取社区、机构集中训练和家庭面对面训练相结合的训练方式及康复训练与扶贫救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就业有机结合的一体化康复服务模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实现全面康复。
6.建立档案,科学管理。对所有接受定向行走训练的视力残疾人,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应及时为其建立训练档案,并认真填写服务情况,掌握训练和需求动态。对训练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解决。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会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主任、社区康复协调员、残协专职委员根据盲人在生活保障、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服务,使走出家门的盲人,掌握一技之长,实现自食其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四)完善配套政策、加强规范管理。
各省制定优惠政策,对定向行走训练者和职业技能培训者给予补贴;对培训合格者,优先推荐就业;对参加定向行走训练的贫困盲人提供生产性扶贫救助;对开办个人盲人按摩诊所者,提供优惠待遇。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考核奖惩制度;规范训练指导师工作档案和康复对象训练档案;制定训练效果评估制度。街道、乡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开展宣传教育,扩大社会影响。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盲人定向行走工作的意义和有关政策,普及相关知识和实用技术。
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负责在辖区举办知识讲座,发放科普读物,传授实用康复知识和训练方法,提高盲人的康复意识,提高辖区内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率,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和帮助盲人,盲人踊跃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登记统计
街道(乡镇)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师填写《“十二五”盲人定
向行走训练登记表》(见附件7),一式2份,1份存档,1份上报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填写《“十二五”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统计汇总表》(见附件8),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汇总后上报中国残联信息中心。
五、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按每名350元对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给予补贴,其中,150元用于定向行走训练费,200元用于购置盲人用具(盲杖、盲表、盲人多用包、收音机、盲人写字板、盲人阅读机等)。各地要投入相应配套经费。街道、乡镇训练指导师的工资补贴和培训经费由地方政府负担或从其他途径解决。
六、检查评估
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要按照《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依据《“十二五”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考核标准》(见附件9)于2013年进行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附件:
1.“十二五”白内障复明工作任务分配表
2.“十二五”白内障复明手术汇总表
3.“十二五”低视力康复任务分配表
4.“十二五”低视力配用助视器登记表
5.“十二五”低视力康复任务汇总表
6.“十二五”盲人定向行走训练任务分配表
7.“十二五”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登记表
8.“十二五”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统计汇总表
9.“十二五”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