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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告

来源:洛阳市残疾人就业中心 发表时间:2017-08-01 浏览次数:4064


洛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暨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2016〕1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洛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外地驻洛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管理范围

1.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的审核工作由洛阳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6号洛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2楼201室,联系电话:69910156、69910157、69910158、69910159。

2.县(市、区)属及其以下用人单位的审核工作由所辖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联系电话:涧西区 64823303、65166063;西工区 63185069;老城区 65231728、63963116;瀍河区 69981636;洛龙区 63207859;吉利区 66930219;高新区 64319613;偃师市 67789639;孟津县 67922186;新安县 18939005215;伊川县 69355166;宜阳县 68880787;洛宁县 63085226;汝阳县 60176159;栾川县 66817525;嵩县 66336770。

三、审核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时间:自登报之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不含节假日)。

(二)审核方式:

1.网上审核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纳入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可以进行网上申报,并按照网上审核流程操作上传申报资料。

登录网址:http://luoyang.nsweb.org.cn

2.现场审核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外地驻洛单位。网上申报没有合格的用人单位可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参加审核。

(三)现场审核需携带的资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新版《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用人单位可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用人单位2016年6月份和12月份两个月工资明细、2017年《洛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纳入税务管理的企业单位提供经过税务部门盖章的2016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报含附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携带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加盖单位公章的2016年度整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册、《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6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证明。开具参保证明有三种方法:一是登录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络服务平台直接打印《洛阳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二是携带身份证或复印件到社保大厅服务台打印个人参保证明;三是到社保局开具,市属及其以上用人单位社保证明到洛阳市社保局(洛南新区体育场南侧会展中心二楼大厅)开具,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社保证明到所属各县(市、区)社保部门开具,证明格式可以从洛阳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首页下载,网址:http://www.lycjrjy.org.cn。

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3项,已安置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6项。

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非独立法人单位,需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审核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2016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2017年新版《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及相关材料到相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审核,核定应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各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经审核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其他用人单位,持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单位开户银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对应缴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征收。

六、处理措施

1.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根据统计、税务、财政、社保等部门提供的或经过调查核定的在职职工人数、职工薪酬总额,确定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6年度以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追缴。

3.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洛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