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来源:洛阳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8-04-23 浏览次数:1174
一、我国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公众和岗位。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我省哪些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根据属地原则,所有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和虽然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但纳入本行政区域税务管理的分支机构,都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承担者。
三、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市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时间、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我市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原则上实行用人单位主动申报制度,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会以《年审公告》的形式在我市市级主要媒体(市日报、晚报),向社会公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时间、地点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时间、方式。
五、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应该携带什么材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2.用人单位2017年6月份和12月份两个月工资明细和会计凭证、2018年《洛阳市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原件。
3.独立核算企业提供:用人单位签章的2017年度整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分支机构企业提供: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社会团体提供:主管部门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签章的《2017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提供: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度整套《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机关事业单位提供:《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4.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原件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如果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相关在编资料)及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2017年度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纳明细原件等相关资料。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3项,已安排残疾职工需要提供1—6项,工商登记注册未满三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需要另外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各用人单位应当对申报的数据、资料真实性负责,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地残疾人职工能否计入残疾人职工总数?
凡是持有真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外地残疾人,可计入残疾人职工总数。
七、我省按比例安置残疾职工数、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本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
八、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其完成工商登记后的整月计算时间,即如果此单位于2016年7月1日成立,则其计算时间为5/12年度。
九、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如何计算在缴纳保障金金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为此,对于在征缴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残疾人已就业的月份计算就业时间,即如果此单位在2016年8月31日安排了1名残疾人就业,该残疾人的就业时间为4/12年度。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性质和用途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
根据《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或者个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十一、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年审,或者不参加年审也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每年度的11月1日起仍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